一、税务登记代理
1、开业税务代理
A、开业税务代理相关规定
纳税人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;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。
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包括:
(1)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、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、个体工商户、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
(2)、不从事生产经营,但依照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。
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行为: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发生应纳行为;
只缴纳个人所得税、车船使用税的行为。
B、开业税务登记内容
单位名称,法定代表人
住所、经营地点
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
核算方式
行业、经营范围、经营方式
注册资金、投资总额、开户银行及帐号
经营期限、从业人数、营业执照号码
其他相关事项
C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证件、资料
填制《税务申请表》(国、地税)
营业执照
法人代码证
银行基本帐户卡
法人代表身份证
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
住所证明
其他资料
2、变更税务登记代理
A、变更税务登记代理的范围:发生名称变更、改变法定代表人、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、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(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)、改变生产经营或经营范围、增减注册资本、改变生产经营期限等等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变更的。
B、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: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,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;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,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起30日内,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
3、注销税务登记代理
A、注销税务登记代的范围 :
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
企业由于改组、分级、合并等原因被撤销
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
纳税人住所、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
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
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
B、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
纳税人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销或经营场所改变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以及其他情形,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,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,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;
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,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之内,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,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。
二、领购发票代理
1、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
增值税专用发票: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,是工业、商业企业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发票。
普通发票: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开具专用发票情况下出可使用普通发票。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(如建筑安装企业统一发票、饮食业统一发票)和专用发票(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、出售地下水专用发票)组成。
专业发票:指国有金融、保险企业的存贷、转帐凭证,保险凭证;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、邮单收据;国有铁路、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、国有公路、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、货票等等。专业发票可由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,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。
2、发票领购手续
提出购票申请;
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、税务登记证及财务印章、发票专用章等资料;
税务局审核后发给《发票领购簿》;
凭《发票领购簿》核准的种类、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取发票。
3、领购发票代理范围:
根据税收相关规定,可代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业务。
三、纳税申报代理
1. 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往往伴随代理记帐一并进行,也可单独代理纳税申报,包括国税及地税相关税种的申报代理。此项业务系根据企业提供的纳税资料(如收入、销项、进项、发票领购情况、工资单等)计算应纳税额,填制纳税申报表,报送税务主管机关征收处扣缴税款。
2. 纳税申报代理实务需要全面、深入地掌握各种税收政策及应用,合理地计算各种税种的应纳税额,保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,帮助企业归避税务风险。因此,纳税申报业务成为税务代理业务中较为重要、难度较高的业务。
四、纳税审查代理
注册税务师为客户提供纳税审查服务不是行使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力,而是履行代理职责,指导或帮助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做好纳税自查工作,自行补缴少缴或未缴税款,同时检查税务申报的合理性,以避免税务风险。
五、代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查